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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執(zhí)行第16條第(1)和(2)款賦予的權(quán)力時,參閱2016年印度標準局法規(guī)(2016年第11號)第25條第(3)款,中央政府在與印度標準局商議后,認為對公共利益是必要或有利的,特此作出以下指令,即:
1. 簡稱和生效.-(1)本指令可稱為2018年印度標準局廚房用具(質(zhì)量控制)指令。
2)自2019年5月1日起生效。
2強制使用標準標識 - 下表第(1)欄規(guī)定的貨物或物品應(yīng)符合表第(2)欄規(guī)定的印度標準,并通過標準局獲取標準標識許可證。
解釋說明 - 就本指令而言,特此澄清,下表第(1)欄中規(guī)定的貨物或物品適用于在印度境內(nèi)進口和生產(chǎn)使用的產(chǎn)品。
3.認證和執(zhí)法機構(gòu).-對于表中規(guī)定的貨物或物品,印度標準局應(yīng)為認證和執(zhí)行機構(gòu)。
4.違反處罰 - 任何違反本命令規(guī)定的人應(yīng)根據(jù)2016年印度標準局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對其予以處罰。
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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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度標準 |
印度標準名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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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|
(2) |
(3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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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持式攪拌器 |
IS 302:部分2:14節(jié) |
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:第2部分特殊要求第14節(jié)電動廚房機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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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用電動食品攪拌機(榨汁機和研磨機)和離心式榨汁機 |
IS 4250 |
家用電動食品攪拌機(榨汁機和研磨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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